为非婚生女抚养 生父母对薄公堂
作者:梅小薪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12-02-24 浏览次数:279
一对未达法定婚龄男女同居生下一女,女方患癫痫致精神障碍无力抚养幼女,男方拒绝抚养小孩,女方将小孩的生父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东台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该起抚养纠纷案。
原告章某(女)与被告肖某(男)居住在同村同组。2009年10月,章某与肖某建立恋爱关系,相处过程中两人发生两性关系。2010年4月,章某发现自己怀孕。肖某知道后两家就商量婚事,双方一同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因男方肖某未达法定婚龄,未能领取结婚证。眼见女方章某肚子一天天大起来,无奈双方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0月3日,章某生一女,取名肖婷婷。小孩生下不到一个月,章某经医院诊断癫痫病致精神障碍,后章某与肖某分居生活。2012年春节前,章某的家人将1周岁肖婷婷送到肖某家中,肖某拒绝接受小孩。为此,章某以其患病且病情经常发作,无法正常工作,无收入来源,要求法院判决女孩肖婷婷随生父肖某生活。
肖某辩称,双方结婚只有5个月,认为小孩不是其所生,不同意抚养小孩。
法庭上,肖某承认双方2009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曾经生活居住一起,有过两性关系。
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经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随生父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生母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