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案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之考量
作者:陈静 发布时间:2013-08-13 浏览次数:1160
2006年8月翟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颁发给卞某的房地产权证,理由是其夫翁某未经其同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转让给卞某。法院依法追加了翁某及卞某为本案第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房原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翁某一人,翁某在2002年将此登记房屋卖给卞某,卞某支付价款十三万五千元,翟某认为市政府的房产过户登记侵犯了其财产权,主张撤销登记。鉴于讼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等问题尚待民事诉讼解决,法官向原告作出释明,要求其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原告予以拒绝,认为法院可以一并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类似象翟某这样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要求撤销房地产权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由于民事诉讼费用较高且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分工并不明了等因素,原告一般都不同意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而是直接诉请法院撤销产权证。而由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待定,法院无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故只能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通常又会提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并在胜诉但被告拒绝自行注销房产证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要求撤销该房产证的行政诉讼。如此重复漫长的诉讼过程不由引发我们思考:可否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附带解决与行政诉讼相关联的民事争议,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亦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非全票赞成。持反对意见的人主要观点是,基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在而仿造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与前者完全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事实具有同一性;而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主诉查明的事实与从诉查明的事实既不同一也无必然联系。另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诸多不同,如民事诉讼适用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和解及反诉,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允许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将引起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判决结果及执行上的混乱。
但绝大多数人对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表示赞同,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审判实践的需要和必然。甚至还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即为我国已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根据。
笔者认为,当前由于行政管理领域扩大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变化,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允许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附带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至少有如下作用: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缩短解决行政、民事争议的时限;有利于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避免同一法院不同判决的冲突与矛盾。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可以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公正透明原则,而且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倡导的执法为民的理念一致。
房地产行政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之可行性探讨如下:
1、《解释》第61条开创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之立法先河。根据《解释》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对行政裁决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由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决定,因此赋予人民法院一并解决该民事争议的权力,将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虽然,从该规定的措辞来看,仅仅是允许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并且案件类型仅限于行政裁决案件。但毕竟这一规定创造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可能性,且合并审理时审判组织同一、审理时间相接,这必将为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供立法与实践的雏形,从而拓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可行性。
2、当事人权利意识和诉讼经济意识的苏醒。改革开放以后,虽然调解仍然是解决民间纠纷所推崇的方式,但随着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快速有效的诉讼已经成了老百姓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随着法院审判业务分工的细化,选择合适而经济的诉讼手段也成了当事人必须考虑的因素。行政诉讼由于收费低廉审限较短,逐渐受到了当事人的亲睐,所以一旦行政诉讼中法官告知当事人须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许多当事人往往会由于费用昂贵和过程漫长而予以拒绝。因此,推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极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欢迎和推崇。
3、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与司法理念之转变。现代行政法的精神是服务与合作。行政主体的服务就是依法行政。服务的内容是无偿地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为了使行政主体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相应的权力和手段,同时行政主体在服务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授权不能任意为之,也已成为法治社会的共识。这种正确的行政法治观念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意味着行政审判必须保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为民。从单纯强调司法公正到重视司法为民,是上述一脉相承的公仆思想在司法领域的正确体现。司法为民要求立法应当设置多元的诉讼程序并使得程序富有弹性,使得当事人比较容易和及时地获得纠纷的司法解决,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正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写照。
4、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初步尝试。近年来,各地法院陆续对一些行政案件包括房地产行政案件中进行民事和行政争议一并判决的作了初步尝试,相关报道屡见不鲜。法院在探索中也积累了一些审判经验,从案件处理的效果看,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均比较理想。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说,试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同时,房地产行政案件中试行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也可以极大地促进法院审判效率,而且也必将为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提供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