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看似普通却发人深省的少年合伙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被告人聿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11月期间,被告人张小、聿明伙同陈某(已判决)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采取拉门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现金、香烟等物品。其中被告人张小作案3起,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496余元;被告人聿明作案1起,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007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小与陈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柴墟东路,采取拉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经营的上海啤酒烤鸭店,窃得人民币19元;220121116日凌晨,被告人张小与陈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向阳南路,采取拉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徐某经营的靓彩精品小商品店,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及电子手表6只、皮夹6只,后将电子手表4只赠送给刘某。经鉴定,上述皮夹及手表价值人民币270元;320121119日凌晨,被告人张小、聿明伙同陈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金港中路219号,以拉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蔡某经营的南北码头食品商行,窃得人民币305元及中华牌、南京牌等香烟共90包,后将部分香烟赠送或销售给刘某。经鉴定,该批香烟价值人民币2702无。

 

被告人张小、聿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从陈某处扣押价值人民币2409元的香烟、皮夹等物品;从刘某处追缴价值人民币563元的香烟、电子手表等物品,上述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诉讼中,被告人张小退出赃款人民币524元,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00元、蔡某人民币3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聿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聿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小、聿明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退出其余全部赃款、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此次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以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参考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聿明的调查评估意见及量刑建议以及法院对被告人张小一贯表现等方面的调查材料,考虑到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综观被告人张小、聿明的成长轨迹,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是非辨别能力较差,在不劳而获思想的支配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惜铤而走险,窃取他人财物,来满足自己追求物质享受的私欲。同时法院注意到,被告人张小、聿明的家长没有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教育被告人方面,让其过早的走上社会,未能预防和及时制止其不良行为的发生。因此,家庭教育不当也是导致被告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两被告人家长要更多关注、关爱两被告人,教育其改过自新,鼓励其重新做人,积极回归社会、家庭。(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