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成功的调解 救活了一家企业
作者:邓建华 发布时间:2012-02-24 浏览次数:262
“没想到通州法院对外地企业也这么公平,这么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着想,是法官对案件的成功调解救活了我的公司,谢谢法官!”2月23日,当赵广荣法官再次远赴400多公里到浙江省奉化市为被告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拉着赵法官的手连连致谢。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南通市通州区本地的一家纺织公司,被告是浙江省奉化市一家衬衫企业。2011年7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两次制衣面料,结欠原告货款82万多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葛某多次承诺还款,但时隔半年,就是没见被告还一个子儿。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等费用。案件受理后,通州法院依法对被告房产和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2月21日,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经营了二十多年的老厂,向原告购买制衣面料后,因经营困难而无力支付货款,并非恶意“逃废”债务。李某表示,企业经营十分困难,现在企业因房子和银行账户被保全而无法运转,恳请法院先将银行账户解冻,愿意先付30万元,余款三个月内还清。
法官查明案情后仔细分析,对被告而言,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肯定要败诉,但在被告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无疑使其经营“雪上加霜”甚至破产。而原告虽能胜诉,但被告并无足够履行能力,若使得公司破产清算,因被告还结欠其他债务,原告也很难分得应有的“一杯羹”。
“案件决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应该从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出发,既要帮原告要回货款,更要帮助被告企业起死回生。”法官决心尽最大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于是,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起了双方工作:先劝说原告同意被告履行一半货款,再给被告一些缓冲时间,如剩下的钱被告还赖账,再处理房子也不迟;接着劝说被告应该拿出还款的诚意,第一笔还款应该要多还一些……经过法官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遂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于2012年2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货款429019.35元,余款40万元分别于3月、4月、5月、6月每月底之前各支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