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那么女方在订婚和结婚时收受的男方彩礼应否返还?日前,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女方酌情返还彩礼。

 

原告季男与被告庄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农历8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于20115月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一直未去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原告季男订婚后分两次送给女方彩礼现金97600元,女方退还7600元,实收90000元。另外,季男还送给庄女电脑一台、手机一部,逢年过节时季男亦按农村风俗至女方家中送上礼品。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三天后,产生矛盾。季男于今年3月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季女返还彩礼。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原告季男与被告庄女相识恋爱后未领取结婚证,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庄女实收原告季男的彩礼现金90000元应酌情返还。关于原告季男主张要求庄女返还的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属于赠与行为,过节礼品亦属于礼尚往来的正常花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遂判决庄女返还原告季男彩礼61200元。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季男与被告庄女虽已举行结婚仪式,并有同居生活,但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