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都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他人介绍于于2011年上半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王某给付刘某礼金6 800元以及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2012年10月,双方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同时王某给付刘某礼金18 600元,黄金戒指两枚,铂金钻戒一枚,铂金手链一条,以及步步高手机两部。

 

两人刚举办完婚礼后就产生了矛盾,后两家人出面协商多次,两个年轻人始终不能和好,矛盾、嫌隙越来越深。男方王某提出,要与女方“离婚”,并提出要返还彩礼款,但遭到女方拒绝。女方认为自己的女儿已经举办了婚礼,是结了婚的人。在周围乡亲间都产生了结过婚的影响,且自己带到男方的陪嫁物都是因结婚购买,花费颇多,在男方家已经被使用受到折旧贬值,现在再退彩礼款,自己是“损了夫人又折兵”,亏大了。

 

两家人争执不下,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法院主持公道。承办法官对两家人就婚约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女方当事人意识到,原来不领结婚证的婚姻,法律不认可也不保护。女方家的态度有所转变愿意大部分返还彩礼,部分陪嫁家用电器等也不再取回,最终两家调解结案,心平气和的离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否则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第十条,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条件,虽然农村习俗两人已经“结婚”,但实际只是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处理。遵守法律规定,也是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