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民二庭为创造和谐司法局面,谨遵“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审判工作原则,保持近三年商事案件调撤率均在80%以上,2011年更是接近90%,为89.27%。该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调解、撤诉工作的稳步有效开展。

 

抓住各阶段,伺机寻调解。积极开展庭前调解,该院始终坚持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关口前移,在矛盾纠纷未萌发之际开展疏导工作;对矛盾纠纷主动出击,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尽可能消化在基层,减少诉讼压力;同时在诉前做好法律释明,让当事人懂得诉讼风险的存在,明白“诉讼是最后的选择,而不是最佳选择”。在起诉后开庭前,在了解当事人对对方的意见和双方的分歧后,较为客观地对待纠纷的特点,积极争取平息双方诉端。不放弃庭后调解,在庭审查明事实、辩论结束后,争议焦点已经固定,案情接近明朗,当事人往往会分析案情,推测结果,感觉对己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一般比较强,此时是促成双方和解的好时机,调解成功率较高。对一些案件即使判决后,我们也不放弃调解,力促双方当事人和谐解决争端。强化对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指标的问责问效,促进调解工作的提高。

 

寻找突破口,化解矛盾点。该院始终将调解作为案件处理的优先选择,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多角度、多层面、多方式地做好调解工作。面对不同案件的调解,办案人员都能够做到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时而变,这样不仅调解方法得当,而且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该院充分做好判后法律释明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借助外援力,联动促调解。该院在充分利用自身司法资源的同时,努力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适当引入新的调解主体,探索建立“三位一体调解”体系,加强与各乡镇维稳中心、交警中队、派出所、司法所的联系,实现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借助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个人、组织、单位协助调解,促使案件当事人以感情衡利害,以亲情促化解,动员一切有利因素,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积极参与、协助法院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此外,启动民调组织参与案件调解,可以减少矛盾纠纷激化,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撤诉率,减少上诉率、信访率,从源头上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良性循环。

 

在调解过程中,有些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原告遂提出撤诉。有些案件由于原告起诉存在问题,或是起诉对象不适格,或是证据不足等其他原因,经法官向其释明,原告主动提出撤诉,这也提高了撤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