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适用新标准判处盗窃案
作者:耿莉 时良敏 朱骏 发布时间:2013-08-13 浏览次数:790
8月8日上午,苏州姑苏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宣判,这是该院首次适用该标准对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孟某与同案人孟某某共谋盗窃后,于2013年4月期间,先后窜至苏州市区多家超市及大厦门口,趁无人之机,采取撬锁的方式,实施盗窃电动车作案6次,所盗窃车辆经物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490元。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确定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数额标准,具体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盗窃金额达到了1万多元,如果按照1998年的金额标准,其金额就达到了巨大,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按照最新标准,数额仅达到数额较大,量刑只能是3年以下。
8月9日上午,泰州高港区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悉,这是继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于8月7日联合发布我省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新标准后,该院首次适用新标准对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伙同栾某、刘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至泰州市高港区某墙纸公司盗窃墙纸及生产原料并低价销赃,案值人民币14100元。案发后,周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新标准更好地诠释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标准提高是否意味着纵容犯罪?新标准并不是在纵容犯罪,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法律与时俱进的必然结果。新标准从三个方面更好地诠释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盗窃案件的入罪量刑更加科学。
第一,更好地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此前所适用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发布于1998年,距今已有15年,那时候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而2012年为23903元,增长4.6倍。等值货币对被害人的影响力、对社会的危害性显然与现今相差甚远,新解释对盗窃犯罪入罪及量刑的调整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二,更好地体现了地区差异。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此次出台的标准是在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且取的是中间数额,充分考虑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进一步推进平安江苏建设的需要,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
第三,更好地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新标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等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将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等八种盗窃情形的入罪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与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入罪标准一起,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生权益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