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通常是指当事人认为受案人民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其提出的异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并在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从其立法宗旨看这项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有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有效克服在案件审判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好管辖权,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本是我们每一位相对国家公权来说力量单薄的当事人维权的一块法宝。但司法实践中常被一些不怀好意的当事人恶意使用,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所涉案件比例不是很大,但有大幅上升的超势,笔者对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表现

 

1、故意曲解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往往在“住所地”的概念上做文章,故意曲解其法律的含义,找一些与此关联性的理由,硬是将住所地人为地解释为受案法院管辖之外。

 

2、片面地引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避,将当事人已经约定的内容不谈,硬是往没有约定的情形上谈,似乎很有道理。

 

3、故意从案件的案由上来做文章。将本是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说是承揽合同纠纷,故意以承揽合同的相关要件为中心,围绕该要件,寻找各种理由进行证明,从而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

 

管辖权异议一旦被滥用,就可能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甚至成为那些居心不良的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借口和工具,成为他们逃避民事制裁的“挡箭牌”,由于不正当利用管辖权异议诉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者以表面上的合法性为掩护,因而其社会危害性和对司法秩序的破坏性是巨大的。它以藐视法律权威、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以非法获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一种破坏法制、妨碍民事诉讼、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一份恶意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严重地破坏了我们正常的审判程序,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制于其恶意的行为,使审判效率受到极大的影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当前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原因

 

1、通过恶意行使管辖权异议的诉权,可以达到拖延审判周期,推迟履行义务期限的目的。实践中有的案件经过一审异议裁定的驳回到上诉后二审维持裁定的生效,有时需要几个月,如果没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恐怕案件早已结案了,但现在案件才进入一审准备开庭审理阶段。严重影响了审判效力,浪费了由司法资源。

 

2、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的诉权,达到故意增加对方诉累,以刺激对方,与其打疲劳战,增加其诉讼成本,使其对诉讼失去耐心而不愿打下去,甚至撤回起诉或主动与被告协商,从而在纠纷解决上向其作出大的让步,恶意方从中可以获得实惠。

 

3、法律不健全,制裁措施不力。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只需向法院递交一份申请,缴纳任何的诉讼费用太少,不管异议理由是否充分,法律依据是否确凿,有时甚至提出一些不作边际的理由,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可言,但法院均要依法裁定。主要是法律上目前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对其进行约束,更可恶者,法院裁定后假意不服提出上诉,即使二审被驳回,经济上也不顾损失几十元诉讼费,但其从中获得了较大的非法利益,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司法资源就远不止几十元的事。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我们的法律威严、权威哪里去了,难到就没有解决办法了,怎么能让哪些不怀好意的人破坏了我们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必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解决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路径

 

一、从强化思想意识上来解决问题。这种恶意行为的产生主要是行为人的思想意识存在问题,行为人一开始的出发点就不纯正,具有故意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所以治病首先治本,从强化思想意识上来做文章,达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的。加强法律宣传,培养全民法治意识,倡导以诚信为本的理念,使诉讼当事人以诚实的诉讼态度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充分、正确、善良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诉权,应该行使的诉权不轻易放弃,不应该有的恶意心态,坚决抛弃,让法律公平、公平评判谁对谁非。

 

二、从外部的约束机制上下功夫。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惩戒措施不得力,使权利失去约束,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而成为某些人满足个人不正当愿望的工具。现在我们就是让这些人专了空子,这是导致这类案件时常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所在。这种行为已成为阻止法治建设,实现社会有序循环、人人诚信做事的绊脚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所以我们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大立法的数量和速度,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而为有效惩罚恶意诉讼当事人的不法行为提供准确、有力的法律依据。

 

1、对这种恶意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且造成他人损失的可以作为一种民事侵权来处理,让受害当事人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2、对于恶意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是一种恶意诉讼的行为,可以以妨碍民事诉讼的性质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的坚决对进行刑事制裁,树立司法的权威,保证司法资源效率的最大化。

 

3、修改诉讼费预缴方法,加大预缴数额,具体可以参照相应对实体判决不服上诉费的收取方式进行,设置合理门槛,同时加大恶意者的经济风险,达到从经济上对当事人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努力通过严厉的惩罚,使其对自己的恶意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善良的人们得到经济的赔偿,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这正是诚信社会必然的要求和法治建设的实现目标,达到净化司法环境的目的。

 

4、积极、正确、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宝贵、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效果好的法律体系,坚决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诉讼行为。

 

恶意提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只是目前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的存在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但这种现象只是暂时的,社会在发展,法制在完善,人的素质在提高,其终将成为历史的抛弃物,法制、诚信、善良必将成为未来法律社会的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