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完摩托自己报警 贼喊捉贼被判刑罚
作者:陈静 李振希 发布时间:2013-08-12 浏览次数:285
盗窃他人摩托车后害怕被处罚,于是将摩托丢弃在路边,并打电话报警称看到一辆被遗弃的摩托车。不曾想,反倒弄巧成拙露出了马脚。日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朱某是宿迁本地人,在开发区一园林公司工作,主要负责驾驶洒水车给周边道路、小区的绿化带浇水。因为家离单位比较远,上下班很不方便,朱某便一直寻思着弄辆摩托车骑骑。今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朱某在工作的运河小区附近吃早点时,发现小区门口的一幢楼下停着一辆黑色本田踏板摩托车。到了中午吃完午饭,摩托车依然停放在那里,于是朱某便趁四下无人之机骑到摩托车上。在发现摩托车没锁后,朱某便将摩托车推走,到街边的一处修理铺推说忘了带钥匙无法启动车辆,请修车师傅帮忙给摩托车换锁。修理工检查后称,换锁费用太高,且需要一定时间。朱某便将摩托车停放在离修理铺不远的路边,准备下班后来取。
到了快下班的时候,朱某心生惧意,害怕自己偷窃摩托车事发被抓。左思右想之后,朱某想到了一个绝妙的主意。于是,他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在某某路边停放了一辆无人看管的摩托车,希望警察能过去处理一下。过了半个小时,朱某又一次拨打了报警电话,询问摩托车情况。哪知道派出所出警的警察到了朱某提供的地方一看,压根没有摩托车。此时,正巧有一位居民打电话过来称,中午自己的老公报警说摩托车丢了,现在又在小区旁边发现了摩托车,已经推回家中了。警察找到报警的朱某后,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他人摩托车的事实,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军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