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冲动伺机性侵妇女 犯罪虽然中止照样领刑
作者:时良敏 黄伟 发布时间:2013-08-12 浏览次数:253
已经不惑之年的向某,因酒后冲动,竟然持刀闯进其邻居覃某的房间伺机实施性侵,后因被害人反抗而放弃犯罪。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向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向某酒后产生与其邻居覃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携带菜刀翻墙进入被害人覃某家一楼东房间,被告人向某将菜刀扔在地上后扑到覃某的床上,被害人覃某惊醒后将被告人向某推倒在地,被告人向某即跪地求饶并放弃犯罪行为。后经他人劝说,被害人覃某让被告人向某先行离开,并于次日凌晨1时许报警。
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违背女性意志,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向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喝酒是一种交往方式,喝得适量,既能增进友谊,加深了解,又能强身健体,愉悦心情。但是,如果过了量,就很有可能引来是非、祸端,甚至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本案中的向某就是因为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导致触犯刑律。此外,夏季是性犯罪相对高发的季节,因此女性朋友在这个季节特别要做好自我保护和防范工作,以避免和防备不法行为。比如夜间尽量不要单独行走,不佩戴贵重首饰,不穿暴露衣服;单独在家时,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上锁,窗帘是否拉上。同时,女性朋友在遇到类似于本案的性骚扰、性侵害的行为时要沉着冷静,机智应对,并适时找机会报警或向他人求助。(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