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酿伤亡 自首赔偿获缓刑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8-12 浏览次数:225
仪征的唐某因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许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9月22日19时45分左右,被告人唐某驾驶逾期未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车牌号为苏KU8411轻型普通货车沿24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与本市202县道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沿202县道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许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许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许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在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唐某及肇事车辆登记单位扬州市福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救护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423 479.6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间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