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施工企业为其承建的工程投保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后,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及用工资格的王某。王某临时雇员的施工人员张某却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因保险公司以张某与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引发纠纷。20138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陈某因丈夫张某死亡产生的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0元。

 

20122月,天宁公司取得了海安县胡集花苑13号楼工程的承包权。同年3月,天宁公司向海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额为每人200000元,保险公司据此签发了保单及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载明被保险人应为与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正常从事工作和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20125月,天宁公司将13号楼工程转包给王某。一周后,王某率其临时雇佣的施工人员前往工地施工。同年10月,13号楼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人员张某在事故中死亡。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死者张某的妻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陈某死亡保险赔偿金20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与天宁公司之间存在13号楼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但原告既未提供保险单原件以证明张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关系,也无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明死者张某是天宁公司的员工,张某与天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张某不是被保险人,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虽然未能提供投保单原件及张某与天宁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死者张某系天宁公司承建的19号楼的施工人员,张某从天宁公司处领取工资,即张某系投保人天宁公司认可的施工人员,张某与天宁公司之间形成劳动施工事实。因此,张某是天宁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施工中死亡,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者张某是否系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案中,虽然案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应为与施工单位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但并不能以此推定张某不能成为被保险人。因为本案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通常理解为对工程施工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险赔偿,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合法的劳动关系应指广义的劳动施工事实而非狭义的制式劳动合同。同时,该保险的保险风险来自于建筑工程施工,而非来自于劳动关系。无论保险合同中是否提及了“劳动关系”,其承保的施工风险均不应被其设定的概念圈套或者文字游戏所推卸。因此,即使没有劳动关系但只要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受伤或死亡,伤者或死者即应作为被保险人受到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