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起纷争 法官调解造双赢
作者:端学锋 发布时间:2013-08-12 浏览次数:228
近日,一起棘手的房屋租赁案,在泰兴法院黄桥法庭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得以调解结案,双方实现共赢。
2006年6月,被告张某租赁刘堡小学的四间房屋使用,租期至2009年6月8日止,每年租金1500元,房屋租赁到期后,被告既不让出房屋,又不缴纳房租,为此原告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多次要求让出房屋,结清房租,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于2012年9月12日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租金4500元并腾让房屋。
被告租赁原黄桥镇刘堡小学的校舍办工厂。刘堡小学撤并后校舍等财产由原告接管。2012年原告考虑勤丰村实际,拟在原刘堡小学校址修建勤丰村村委会办公楼及为农服务设施,要求被告搬离。由于被告工厂属于特殊行业,准入条件很高,迁址后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过程繁琐且花费颇大,被告认为政府故意刁难他,故拒绝搬迁。且被告抵触情绪较大,政府多次派人做工作均未做通,故诉至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建造勤丰村村委会办公楼及为农设施是政府造福于当地百姓的工程,市政府要求要尽快投入使用,时间紧、难度大,但被告个人也存在实际困难。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是本案成功处理的关键。
承办法官没有草率下判,而是多次赶赴黄桥政府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向他们转达被告的实际困难,希望通过法院的桥梁作用让政府工作大局与被告个人利益得到双赢。经过承办人多番做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按期搬离,政府也履行承诺对其进行补偿,案件调解成功,从而起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