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非暴力抢劫的犯意要件
作者:王中秋 葛婧 发布时间:2012-02-23 浏览次数:576
本案中,黄某三人恶意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然而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趁他人醉酒后秘密窃取财物,构成偷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在他人醉酒时取财,被害人醉酒后失去自主意识无法反抗,因此,黄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规定抢劫罪的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以暴力方式、以胁迫方式以及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盗窃罪与抢劫罪相比,目的均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盗窃罪的秘密窃取与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较为容易区分,然而本案中陈某乘受害人处于醉酒情形获取财物,客观上即符合秘密窃取,同时也符合以其他方法抢劫的行为表象。
关于抢劫罪的“其它方法”的理解,一般是指犯法分子以暴力或胁迫之外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抢劫罪中“其他方法”的规定属于局部性兜底条款,对此进行解释或适用时应当与该语境中的其他用语相协调。因此,此处的“其他方法”应与“暴力”、“胁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包括具有同等的威胁性及社会危害性。一般认为,“其他方法”主要包括药物麻醉、灌醉、催眠等。
依照传统刑法理论的要件说,抢劫罪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在非法占有这一犯意下实施若干行为。因此,在“其他方法”抢劫中,能够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其他方法”应当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这一犯意产生的,并与随后实施的行为具有连贯性,方能构成抢劫罪。如,行为人事前预谋抢劫受害人财物,随后用药物将其迷晕,当场取得财物,此时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这一犯意下实施控制行为,最终获取财物,显然构成抢劫罪。
然而,被害人处于失去反抗能力状态的产生与行为人的犯意无关,行为人只是偶然利用了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这一特殊状态,获取财物,则不应定性为抢劫罪。如本案中,黄某三人在与受害人陈某吃饭时,并无非法占有其财产的故意,只是在陈某醉酒失去意识后,偶然产生犯意,并付诸实施,分析黄某行为的性质,黄某等人与陈某喝酒致其醉酒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也并非实施非法占有犯意的手段,因此黄某三人仅能以盗窃罪定罪。
综上,笔者认为,“其他方式”抢劫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基于非法占有的犯意;2必须在取得财物的当场实行;2.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采用的行为,并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上面三个要求中,非法占有犯意产生的时机,则是甄别抢劫罪与其他罪名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