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土地承包纠纷 增进农村和谐稳定
作者:陈荣林 朱陟峰 蒋园圆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1191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根本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热"现象再次出现,被抛荒、代耕、流转的土地,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诱因之一。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涌现,2012年1-7月已受理197件,其涉及面广,群体性强,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处理上稍有不慎便会加剧矛盾。因此,我院对此类案件高度关注,展开了专项调研,以期寻求化解矛盾的良方,增进农村和谐稳定。
一、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类案件的数量、类型及分析
(一)近四年来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类纠纷案件
表1:2008-2011年溧阳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时间 主要案件类型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征用、征收补偿费纠纷 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总计
2008年 74件 25件 9件 108件
2009年 87件 24件 2件 113件
2010年 232件 29件 6件 267件
2011年 224件 13件 8件 245件
合计 617件 91件 25件 733件
表2:被告为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案件及其所占比例
时间 案件总数 村委会、村民小组为被告的案件数 所占比例(%)
2008年 108件 41件 37.96
2009年 113件 41件 36.28
2010年 267件 53件 19.85
2011年 245件 29件 11.83
表3:农村土地承包类纠纷占商事案件的比重
时间 商事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类案件 比例(%)
2008年 797件 108件 13.55
2009年 620件 113件 18.23
2010年 775件 267件 34.45
2011年 929件 245件 26.37
合计 3121件 733件 23.49
(二)相关数据分析
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案件呈如下特点:
1、2008年至今,经由法院审理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数量呈翻倍增长趋势。案件数在民二庭审理的所有商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平均达到近1/4,最高时超过1/3。这些纠纷隐患很大,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往往要投入大量的审判资源,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2、村民与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数量多。在统计的733件案件中,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占全部收案的22.4%。特别是2008、2009年所占比重高达35%以上,2010、2011年所占比重虽有降低,但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主要涉及支付土地承包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类案件。
3、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比重最高,增幅最快。2010、2011年案件数是2008年案件数的三倍。大批量案件反映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问题,同时,部分违约案件也暴露了少数农民因受利益驱动而缺乏应有的诚信。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和政策因素
法律层面。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诸多规定与农村发展现状脱节,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该法与原有政策也不完全衔接,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政策层面。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从原来应缴纳农业税到减免及现在的农业补贴。政策改变的结果引发利益格局大调整,而这一改变呈现突变性,缺少应有的过渡期。同时,与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合同及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相对稳定的要求发生冲突,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出现。
(二)农村土地价值攀升
一方面,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等政策的出台,由之前的上缴农业税变为不仅免缴农业税,还有每亩123元(2012年标准)的农资补贴,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一些离乡打工的农民萌生回乡耕种或承包土地的想法,原先被抛荒、弃置的土地被争相耕种,还有一些农民想收回以前"以租代征"的土地。
另一方面,近年来,工业园区遍地开花,城市化步伐明显加快,加之高速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征用了大量土地。而耕地面积减少,可用资源紧俏,致使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这些土地征用补偿款数额较大,2005年之前每亩补偿1.7万元,到2011年补偿数额上调至每亩4.5万元,增幅164%。在利益的刺激下,抛荒或弃地农民纷纷要争回土地,因此,由征地补偿款引发的纠纷占据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较大比重,矛盾也比较激烈。
(三)各级组织管理缺位
近年来,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到镇、村相关机构都在采取各项措施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但是相关工作的疏漏和缺位,仍是土地承包矛盾产生乃至激化的重要因素。
1、承包土地权属不清晰。农村土地的有关管理部门未能全面准确地掌握农村土地利用的真实情况,也未完全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一些农村土地的权属不明,四至不清,面积不准,致使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引发争议。
2、经营权证发放不规范。98年我市实行第二轮承包时,部分地方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在上级部门进行检查前夕进行临时补发,出现不少混乱乃至错发的情形。
3、应予调整而未作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依法征地等原因未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导致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变动或田块的地点变化、面积变化,却未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4、相关仲裁机构职能未充分发挥。据了解,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人员不足,资源不多,近年来平均每年受理案件10件左右,大部分能够通过调解、仲裁案结事了,但仍有部分矛盾要诉至法院。同时,面对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仲裁人员也会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无形中弱化了该机构应有的作用。
5、相关司法所职能未充分发挥。作为处在基层一线的镇区司法所,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准确,对一些矛盾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对当地民间纠纷调处力度不够,少数人员甚至为某一方当事人代理案件。这些做法有违其在处理本镇辖区各种矛盾纠纷中的中立地位,无形中增加了涉诉纠纷数量。
6、相关镇村存在与民争利现象。个别镇、村未能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放,事先不征求村民意见,或只是象征性地弄一个"多数村民意见",更未取得相关村民委托镇村统一发包的授权,打着各种旗号(规模种植、规模养殖、集约经营、提高农民收入、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等)擅自强行收回农民土地,以镇村名义重新发包,却不将承包金全部发给相关村民,而是截留部分承包金,与民争利,引起矛盾激化,群众矛头指向政府或基层组织。
7、基层组织工作中出现偏差。相当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少基层干部在遇到相关矛盾纠纷时,不及时主动去做化解工作,存在拖延、推诿、怕得罪人现象,致使诉讼案件增多。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生怕矛盾殃及自身,不能站在公道正义立场,按照任何一方要求轻率地为各方当事人出具相互矛盾的"证明",并加盖公章。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明知相关情况或持有相关台账底册,但在法院调查取证时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有的推托不知道,有的推托记不清,有的推托是前任的事情,有的推托干部难当、老百姓难管,有的推托没资料没台账。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时,未按规定制定分配方案,甚至出现部分村民利用民主议定程序,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排除另一些村民应享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分或少分补偿款,引发矛盾。
三、化解和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要有效化解和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除了需要立法的逐步完善,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政策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应牵头组织清查并尽力查找98年二轮
土地承包底册,责成相关单位将散落的资料重新收集起来,不回避二轮承包时乱发、错发权证问题,该补发的要补发,该变更的要变更,该撤销的要撤销。要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力争尽快把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证确认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村民,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获得集体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各镇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已经确认到户的基本农田数量和地块,逐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确有困难的,可先在镇、村组织建立确认到户、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台账。
(三)规范和引导各类土地流转行为
村民委员会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正确引导和规范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并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信息咨询、委托代理、合同签订等服务,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做到专门登记、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建立合同台账和信息管理数据库。同时,及时清理原有合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完善措施。
(四)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
镇、村两级组织应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不能想方设法、巧立名目与民争利。即使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需要作统一调整,也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与所涉村民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分析利弊得失,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取得村民授权委托,完善手续,以免时间长了口说无凭。尤其是该给村民的要坚决给足,不得截留部分资金供镇村干部用于各类吃喝玩乐开支,以免严重影响干群关系。
(五)完善村民自治以保障村民权利
各村民委员会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断规范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代表切实按照村民意愿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配等重大权益,真正做到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在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时,要依法按照民主议定程序确定村民资格和分配方式,但也要防止个别地方以多数人名义非法剥夺少数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六)合力构建多元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土地问题面广量大,土地纠纷群体性强,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不可低估,只有借助多方力量并形成合力,构建多元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才能有序妥善处理。为此,我们建议:
1、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调处土地纠纷功能。由于村、组干部熟悉土地承包情况,对纠纷的历史、现状和形成原因比较了解,对当事人也比较熟悉,调处矛盾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针对土地承包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委派熟悉情况的村、组干部第一时间介入,在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的情况下,依法做好协调、说服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不管调处成功与否,均要形成相关书面调解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全面反映纠纷产生的历史背景、形成原因、争议焦点和调处过程。
2、发挥镇区政府调处土地纠纷的作用。镇区人民政府是国家政权组织中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机构,承担着维护稳定、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管理社会的重要职能。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后,镇区政府应指派司法助理、定村干部或有关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充分掌握是否涉及群体性问题,准确评估社会矛盾风险,妥善制订应对预案。要根据不同情况分门别类,灵活采取一案一策(个别纠纷)、一案多策(让当事人选择)、多案一策(群体矛盾中统一调处尺度)、多案多策(在坚持原则性、合法性并避免相互攀比引发矛盾的前提下体现村民自主性、灵活性)。同样地,不管调处成功与否,均要形成相关书面调解材料及处理意见,以全面反映纠纷的调处过程。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机制。要增加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溧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编制,充实人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运作机制、操作规程,进一步发挥其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加强仲裁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仲裁水平和仲裁效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方面保证土地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4、设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前置程序。为有效减少和预防纠纷,降低综治考核中的"万人起诉率",提升"平安创建"的水平和成效,应设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前置程序。建议由市委政法委或"两办"正式发文,规定凡是起诉到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必须由当事人所在的村委、镇区先行调处,形成相关书面调解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调处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起诉;对仲裁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基层组织调处或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受理。
5、加强法院和谐共建中的定纷止争职能。法院要充分利用与全市十个镇区和谐共建的机制,发挥法制副村长的法律业务专长,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化解,对已办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进行全面剖析,找寻矛盾根源,力争对各镇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统一调处尺度。同时,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后,要认真分析个案的特征及纠纷诱因,尽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群体性矛盾,法院要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共同处置,形成合力,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从类案中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诉讼,达到判决一件解决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