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杨某各自经营一家粮油店,二人均从卞某处购买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饲料油冒充食用油对外销售。其中,单某某共计购买28万余元饲料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杨某共计购买34万余元饲料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杨某认为,与单某某相比,自己刑期明显过重,提出上诉。

 

杨某与单某某几乎同时归案,但两人宣判时间却相差了半年左右。单某某早在201212月份就已经宣判,而杨某却迟至今年520日才作出一审判决。期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该《解释》的明确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无不当。单某某案件宣判时该《解释》尚未出台,依照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也是适当的。

 

杨某自认为判刑过重,我们只能说是其苦果自酿。原来,杨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杨某违反规定,经传唤不到案。公安机关到其家中寻找,向其家人询问,也不知道其去向。直到今年1月份,杨某才再次归案。杨某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不仅要受到程序性制裁,更在实体处理上“多了”三年刑期,典型的咎由自取,弄巧成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