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放贷并暴力索债 男子被判寻衅滋事罪
作者:时良敏 黄伟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351
高利放贷,在各地已经屡见不鲜,同时也伴随着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的暴力事件发生,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了不利影响。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查,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戴某伙同彭某、杨某、张某、史某(均已判刑)等人,以泰州市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发放高利贷,并两次以暴力手段索取债务:2011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戴某伙同杨某在泰州市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采取拳打脚踢、强迫下跪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李某限期偿还高利贷。2012年2月15日,被告人戴某伙同彭某、杨某、张某、史某等人,在泰州市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言语恐吓、打耳光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乔某限期偿还高利贷。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索取高利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以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所在社区认为判处缓刑对其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前,民间资金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部分群众难抵高回报诱惑,导致民间以非法借贷形式放高利贷活动日益增多。我们也发现,高利贷已成为滋生非法集资、赌博等涉众型犯罪案件的温床,而且部分放高利贷者甚至以此为业,不惜采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进而极易引发其他多种刑事犯罪。因此,除了民众要自觉抵制并远离高利贷诱惑之外,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监管,坚决杜绝涉高利贷刑事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