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入室盗窃七起 惯犯再次锒铛入狱
作者:华涛 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385
一个绰号为“哑巴生”的盗窃惯犯栾某,虽然曾经多次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但是他仍然不知悔改,近日又因连续入室盗窃7起被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查,201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栾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采用起子、榔头撬锁等手段盗窃作案7起,窃得现金、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38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栾某至刁铺街道环溪新村帅某家,窃得人民币1300余元。2、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栾某至刁铺街道环溪新村帅某家,窃得红南京香烟、软中华香烟、玉溪(软尚善)、苏烟(软金砂)各1包。经鉴定,所窃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48元。3、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栾某至刁铺街道官河村张某家,窃得人民币70余元。4、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栾某至刁铺街道官河村张某家,窃得人民币90余元。5、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栾某至刁铺街道官河村张某家,窃得人民币80余元。6、2013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栾某至刁铺街道生产街李某租住屋内,窃得人民币20余元。7、2013年3月份的一天,祓告人栾某至刁铺街道劳动街庄某经营的猪肉铺,窃得人民币230余元。此外,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栾某至刁铺街道环溪新村帅某家,窃得手机2部,后窃得的2部手机均被其遗失。
案发后,被告人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被告人栾某于1987年11月25日、1991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原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9月23日、2002年5月16日因盗窃分别被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栾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栾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有前科劣迹、入户盗窃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栾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