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要求员工为其过失买单?
作者:李扬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248
在顺德公司工作的刘某因疏忽致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逾期无法抵扣,刘某辞职后,顺德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就无法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邗江法院支持了顺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某原系顺德公司的采购员,2012年9月,刘某因过失致顺德公司供应商友邦钢材公司提供的2012年5月份到期的增值税发票逾期无法抵扣,造成顺德公司损失税额21302元。2012年10月,顺德公司就刘某的过失作出按月扣除刘某10%工资的方法以赔偿顺德公司21302元税额损失的处理决定。刘某不服决定遂辞掉工作。2013年2月,顺德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就无法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金额21302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与顺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顺德公司安排刘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顺德公司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刘某应当按照顺德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因刘某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顺德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顺德公司有权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因本案中刘某已经辞职,企业无法通过扣除工资的方法来赔偿损失,故顺德公司据此要求刘某赔偿损失21302元,于法有据,因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