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经李某介绍购买基金,梦想赚大钱,不料16万元投资有去无回,他胁迫李某出具借条后,假借诉讼将李某告上法庭索债。8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此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某诉讼请求。

 

16万元借条是真是假?

 

今年2月,原告朱某拿着一张16万元的借条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64800元。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毛中海随即展开调查。在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过程中,毛中海得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说法,原告咬定欠债还钱, 16万元是借款,借据是双方经合意签订,而被告却声称16万是投资款,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不存在实际借款事实。面对双方诉辩如此对立的情形,毛中海感到此案并没有像表面那样看上简单,背后可能另有蹊跷。

 

一条消息锁定判案方向

 

真相只有一个,公道自在人心。当事人双方观点极为相悖,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案件审理也一度陷入僵局。毛中海并没有气馁,他一遍又一遍地梳理案情,反复调查对比证据,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工作。就在开庭前几天,一条消息引起了他的注意。海安县公安局对私募基金上线介绍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原告朱某赫然就在受害者之列,其数额被骗正巧也为160000元。毛中海马不停蹄前往公安和银行调查取证,多渠道向知情人核实,联系到自受案以来原、被告的表现及相关证据,毛中海心中有了判案的方向。

 

想妙招借诉讼索要投资款

 

在毛中海连续数天的调查后,躲在案件背后的隐情终于浮出水面。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原系生意上的朋友。20118月,经被告李某介绍,原告朱某及其亲戚孙某共同出资16万元投资私募基金。随后,朱某和孙某将投资款交给李某,李某为其共同投资了一种16万元的基金套餐。可时间不长,所谓的“基金网站”就出了问题,上线介绍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且在外潜逃,原告朱某猛然意识到自己的钱可能打了水漂,他认定钱是交给李某投资的,一定要李某给个说法,要回被骗的投资款。朱某几经思索想出了一个“妙招”:假借诉讼向李某要钱。于是,朱某便在一酒吧中胁迫李某签下字据,这才有了16万元借条的出现。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有价证券的行为。原告朱某向被告李某交付的人民币并非双方因借贷合意提供的借款,而是经李某介绍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款,投资人为朱某和蔡某。原告朱某以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某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存疑的反驳证据。原告朱某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的事实。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人们依法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诉讼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但一些当事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我国法律制度的漏洞,意图通过人民法院合法的裁判获取非法利益而提起虚假诉讼。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利益驱动;二是相关诉讼程序不完善及证据制度的缺陷;三是制裁性规范的缺乏。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案中,朱某受金钱利益驱动,胁迫李某出具借条,妄图通过虚假诉讼实现其不当之利。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没有简单根据借条,机械认定借贷关系和借款事实成立,而是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主动调查案情,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严厉打击了朱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彰显了新《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