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刑一终字第007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常平德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11521时许,被告人常平德搭乘被害人吕兰华驾驶的苏MT5047吉利轿车至泰州市高港区许庄镇蔡庄村5组凡青公路大桥南首下车,双方因被告人常平德支付的100元人民币是否假币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常平德持砖块多次击打被害人的头、手部,致被害人吕女受伤。后被告人常平德以送医院就治为名骗吕女上车,准备沿途寻找偏僻之处将其抛弃。在泰兴市泰兴镇王尘村三组地段,被告人常平德下车查看地形时,被害人吕女爬出车外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常平德再次以送医院为名,骗被害人上车,继续寻找抛弃地点。途中,常平德在得知被害人吕女随身携带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及现金后,以不将吕女送医院救治相威胁,逼其讲出银行卡密码。次日凌晨,常平德开车至海安县雅周镇鸭湾村18组仁巷桥上,使用该车后备箱内的千斤顶多次砸打被害人的头部,后将其抛入河中,并将被害人携带的人民币2000余元、2枚戒指、2部手机及汽车据为己有。途中将夏新手机扔至海安县雅周镇至泰兴市古溪镇交界处公路边,将千斤顶扔入河中。同月17日凌晨,常平德将车开至如皋市如城镇邓元村20组地段,用其事先购买的汽油将该车焚毁。晚8时许,常平德头戴事先购买的头盔持劫得的两张银行卡,分别在泰州市海陵南路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取款未果。次日上午,常平德将劫得的1枚黄金戒指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200911611时许,当地群众发现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兰华系被他人用砖石类及金属质地的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大失血死亡。后于2009117日被抓获归案。

 

2010521日,南通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常平德犯抢劫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常平德不服,提出上诉。201012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常平德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