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永恒的主题,是司法工作的生命与核心所在。为维护司法公正,法官与律师这两者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作为直接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对司法公正和廉洁的影响重大,可以说,这个关系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公正和廉洁能不能实现。笔者现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当前法官和律师不正常交往的主要表现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官和律师这两大群体中的绝大多数成员能够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绝大多数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总体上是适应的,也是健康的。但也有个别的法官和律师交往过密,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使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非正常化,主要表现为:法官私下接触会见律师,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向律师泄露案情或为律师打听案情;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师的吃请或由其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到律师处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等。这种法官与律师之间非正常的关系现象,也就是通常所折射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和“三案”(关系案、人情案、 金钱案)现象。这种关系现象,公众深恶痛绝。从几年前的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到安徽阜阳中院法官腐败案,都说明法官与律师的“亲密接触”行为是产生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律师以办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券、购物券、打牌故意输钱等,或者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绍当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触,由当事人给办案法官直接行贿。

 

二、导致法官与律师不正常关系的原因

 

多年来,抵制“关系案、人情案”是法院反复强调的廉政话题,但从我们这次活动中开展的双向问卷调查情况看,“人情案、关系案”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目前我县有5家律师事务所,在仪征本地注册的律师有27人。除了律师与法官有接触外,还有在法律服务所工作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也与法官有接触。当然和法院法官打交道的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一定数量的律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关系呢?笔者认为,导致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关系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制度设计出了问题。现行司法体制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太多的空间,我国立法上的缺陷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处不在。例如,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存在大量模糊规定,“可以”、“等等”一类词汇的大量使用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极大空间;不仅如此,最高人民 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地扩大法官的权力。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较低,自由裁量在某些法官那里成了“随意裁量”。个别律师为了打赢官司特别有兴趣与法官进行权钱交易。

 

(二)体制结构出了问题。为什么要这么讲,因为在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就是“法院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从司法结构的角度看,我国是照搬前苏联的审判模式,司法行政化,法官首先是行政官员,套来套去离不开公务员式的管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等级形同虚设。法官的奖惩、任免、待遇等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这为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权力地方化埋下后患。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经费靠的是财政拨款,这也为地方保护主义行了方便之门。因为有了这样一个模式,“关系案”与“人情案”就有了滋生的环境。

 

(三)司法理念出了问题。主要是司法为民的误区。在实践中,法官大量地投入到了社会生活之中,田间地头走访,街头法制宣传,深入企业清欠,协助城建拆迁,等等。就实际而言,法院的司法为民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应该有所区别,法院主动介入有越位之嫌, 法院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不宜提倡,如果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则违背其裁判职能所要求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原则,一旦该纠纷诉诸法院,不管如何判决,它在形式上就是不公正的。

 

(四)执法环境出了问题。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冲击法院干警队伍的思想防线,一些人觉得不送、不请、不找关系,案件就无法得到公正处理,不管有理无理,通过各种关系给法官吃请、送礼。一些别有用心的法官为了打赢官司,处心积虑地与法院领导、与法官拉关系、交朋友,投其所好,用长期的感情投资,麻痹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少数意志薄弱者未能守住行为底线。

 

(五)队伍管理出了问题。近年来,各级法院方方面面的制度出台不少,但不少规定流于形式,执行力度不够。在审判改革强调“放权”、“法官独立审判”中,未能正确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过分强调法官独立审判,忽视了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管。平时对干警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如结束律师吃请、受礼等反映,缺乏有针对性的谈话提醒和严肃深究,尤其是对立案环节、案件审限管理等均缺乏有效的跟踪制约措施,导致少数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法官心态出了问题。两方面,一是工作强度、工作要求与收入不相符,与高收入的律师相比,一些法官的心态不平衡;二是过于疲劳,产生了厌战心态。众所周知,法官是高风险的职业,工作很辛苦,工作量超强。各类案件的迅猛增长是全国法院的普遍现象,以仪征法院为例,案件数量剧增,一线办案法官的人数始终在45人左右,一年的收案总数在7000件左右,一个法官平均每年要办理120-150件诉讼或执行案件,还要制作法律文书,开庭、调解等,所花精力之大、时间之久,不是常人所能想像的。法官加班是常事。此外,执行法官经常为了一个案件日夜奔波,审判法官经常为了在审限前写一份判决书而挑灯夜战。而现在的各项考核,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容不得半点差错,工作压力极大,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由于心态的不平衡,会导致少数法官自省自律不够,人格发生蜕变、心灵发生扭曲,权力观扭曲,私欲膨胀,心存侥幸,盲目攀比,从而成为人情、金钱的俘虏。

 

三、建立法官与律师“隔离带”的对策

 

为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度的规定与禁令不少,然而却没能有效杜绝法官和律师关系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仅仅在与律师关系这一层面上,就存在着不少的不廉洁苗头和隐患。在近年的诉讼过程中,律师与司法人员互拉关系,请客送礼,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法官职位特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极为恶劣,涉嫌犯罪的法官虽然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但却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挫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因此,在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上我们不能过高估计,要始终保持忧患意识,教育法官把别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来吸取,坚持抓早抓小,一定要严管厚爱。抓好法官这支队伍,确保干警廉洁自律,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应有的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违纪违法人员的不同心理、不同违纪性质、不同违纪表现形式等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我们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务就是要提醒大家在河边行走要穿好雨鞋,必要时要穿高帮雨靴,时刻敲响警钟。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有必要建立起“隔离带”。笔者认为,要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本是法官的应有权力,但是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异于赋予法官人治的权力。特别是在我国法官素质整体低于律师素质的现状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当然,此项措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并且在今后立法过程中予以确认,以防止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产生新的不必要的“自由裁量”。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法官与律师不正常关系大多发生在基层,而中国又是个人情社会,法官在本地任职,难以突破“学友、战友、亲友”等人际关系纺织起来的人情网。因此有必要实行回避制度。这种回避是广义上的回避,不仅是指对相关案件的回避,对与有一定关系代理人的回避,还包括任职地域上的回避。

 

3、加强法官职业道德。要改变法官是“官”,而律师只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是民间人士的不平等观念,重视律师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两者在司法活动中应彼此尊重,互相合作、良性互动,从而共同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建立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良性关系,还须进一步制定、完善能够有效约束两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双方的诚信意识。

 

4、确立合理价值目标。对法官的严格要求和对法官的待遇要相适应。要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广大法官专心审判、安心审判。既要提倡勇于奉献的精神、艰苦奋斗的精神,同时我们要面对市场经济下的冲击,通过正常渠道提高法官的待遇,给法官以与其崇高地位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待遇,使其安心司法事业。当前尽管在收入上,法官比不上律师,但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地位。法官应该真正算好 “七本账”,即自毁前程的政治账、倾家荡产的经济账、身败名裂的名誉账、家庭破裂的家庭账、众叛亲离的亲情账、身陷牢笼的自由账、身心憔悴的健康账,不断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

 

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法治环境。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让这两辆维护司法公正的马车并驾齐驱,是广大法官和律师面临的共同课题。我们要逐步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只有这样司法公正和廉洁的“堡垒”才会牢不可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