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8月8日讯 记者今日上午从苏州姑苏法院了解到,孟某盗窃了价值1万余元财物,该院以盗窃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按照老量刑标准,此案属“数额巨大”,量刑在3年至10年。而昨日江苏出台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后,孟某案降至“数额较大”。该院是首次按照新标准量刑,新标准也彰显了江苏经济发展水平不低。

  孟某在新规上虽然拾了便宜,但新规绝不是为盗窃量刑放宽政策,新规将盗窃残疾人、救灾物资、趁灾盗窃等等行为归类为8种情形,盗窃1000元就属“数额较大”。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了江苏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4月3日发布的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盗窃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盗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江苏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江苏省将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定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定为“数额巨大”。四十万元以上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江苏执行的这一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结合江苏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情况确定的。

  姑苏法院法官刘扬审理了孟某案后向记者表示,对比老标准,新标准并不是在纵容犯罪,而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必然结果,江苏经济持续腾飞,新规对盗窃犯罪入罪及量刑的调整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盗窃案件的入罪量刑更加科学。

  然而,也有特定情形下的盗窃量刑门槛规定得非常低,窃贼一不小心就会撞入“数额较大”的量刑范围。

  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江苏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考虑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八种盗窃情形的量刑门槛降低了50%,案值1000元就属“数额较大”入刑。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生权益的充分保护。

  据江苏省高院介绍,新规制定标准过程中,相关团队对江苏省近年来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基层一线执法办案部门的意见,以确保执行标准的科学性和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