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上午,苏州姑苏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宣判,据悉,这是江苏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新标准出台后,苏州首次适用该标准对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孟某与同案人孟某某共谋盗窃后,于2013年4月期间,先后窜至苏州市区多家超市及大厦门口,趁无人之机,采取撬锁的方式,实施盗窃电动车作案6次,所盗窃车辆经物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4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确定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数额标准,具体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三个标准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1000元、3万元和30万元的三档最低金额,更远高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500元、5000元和30000元的最低值。

  承办法官刘扬介绍说:“就孟某盗窃案来说,其盗窃金额达到了1万多元,如果按照1998年的金额标准,其金额就达到了巨大,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按照最新标准,数额仅达到数额较大,量刑只能是3年以下。这对于被告人来说可能是一个影响一生的变化。”

  针对记者“标准提高是否意味着纵容犯罪”的疑问,刘扬表示,新标准并不是在纵容犯罪,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法律与时俱进的必然结果。就他办案的体会来说,新标准更好地诠释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盗窃案件的入罪量刑更加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