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下旬,汽车修理工小林躺在地上正在为一辆翻斗汽车做最后的检修。突然,翻斗车发动,缓缓向前驶去,小林躲闪不及,被货车后轮碾压过胸口,当即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经过抢救、治疗,小林先后花去15万余元。向车主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未果,小林分别将车主、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粗心男子驾翻斗车从修理工胸前碾过

 

20127月下旬,黄某的翻斗货车需要检修液压油管,遂将车停至小林的个体汽车修理铺。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油管基本修理完毕,于是小林便叫黄某配合试车,并告知只需发动车辆并把翻斗翻起即可。黄某付了修车费,误以为已经修理完毕,便径自发动了汽车。可怕的事情发生了,翻斗车一下子从正在车底下做最后检修的小林胸口碾过。小林当即昏死过去,被紧急送往医院。

 

小林胸部、腰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住院期间,小林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双方协议经过伤残鉴定后黄某再支付给小林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后来黄某告诉小林,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只有一个50万的商业险。小林治愈后,黄某以保险公司不愿意理赔为由拒绝继续支付费用

 

争议一:车辆翻斗处于展开的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黄某系应小林的要求将车翻斗打开而发生的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翻斗箱、挖斗、吊臂未恢复原状行驶而造成的对第三者人员和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原告小林认为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的翻斗箱、挖斗、吊臂未恢复原状行驶,由上述三个部位造成他人损害,而并不是车辆的任何部位造成他人损害保险人都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对于该条款的解释,应指翻斗箱、挖斗、吊臂未恢复原状行驶,由上述三个部位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并不是车辆的任何部位造成他人损害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车辆翻斗未恢复原状为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二: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翻斗车是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款针对的是保险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车辆的适驾性没有保障且脱离了投保人或驾驶人的掌控。从保险车辆进入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开始到维修、养护结束并验收合格提车时止,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本案中,一方面小林没有汽车维修相关资质和许可,难以认定车辆处在“营业性维修、养护”期间;另一方面,即使认定黄某对车辆进行了“营业性维修、养护”,在试车当时,黄某已经缴纳了修理费,有关修车的承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其维修、保养期间也已经结束。故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法院亦不予采纳。

 

争议三: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损失应该如何分担?

 

在庭审中,黄某认为自己投保了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在保险限额之内,应该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认为,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以外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如因其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理赔,该部分损失应由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负责赔偿。本案中,黄某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相应的损失应该由黄某个人承担。同时,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黄某疏于观察,未能注意到车辆下尚有人在从事修理工作,导致本案事故发生,黄某具有过错。同时法院又认为,原告小林在操作时不设置警示性标志、不采取防护性措施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具体双方过错按照70%30%分担。根据法院核算,小林的损失共计为3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18万余元,小林承担12万元。

 

法官提醒: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车辆保险作为分担事故风险的有效方式正在走进越来越多的市民家庭。一方面,市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另一方面,投保时要注意合同条款,尤其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遇有霸王条款时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