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没有想到,结婚十多年的媳妇在公安系统里竟然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如东洋口镇青年刘某最近的离婚遇上了不少烦心事。

 

早在1998年春天,如东青年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在南通地区打工的湖南妹吴某。两人一见倾心,遂谈起了恋爱。到了1999年初,两人合计着年龄也都差不多了,同时这么长时间相处也是不错的,遂决定结婚。同年4月,两人在原如东县新林乡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当时,因为妻子说自己的身份证丢失了,所以领证的时候用的是一个临时身份证。据妻子自己陈述,临时身份证是其户籍地派出所出的。刘某看到上面还有当地公证机关的印章。因为这个临时身份证在乡政府领取结婚证的时候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可,丈夫刘某对此也并没有产生任何怀疑。

 

两人结婚后一直相处得不错,次年便生育了一个女儿,家庭因为女儿的出生更是其乐融融。孰料,女儿在3岁的时候因为一场意外溺水身亡。妻子因此而受了不少的打击,虽然后来两人又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妻子对刘某的感情还是一日淡似一日。20046月,妻子跟丈夫刘某说想回老家看看。刘某从车站送走妻子后再也未看到她回来。

 

因为婚前就没有去过妻子家,现在妻子离开了,刘某更不知道到哪里去寻找。刘某想着自己一个人将孩子拉扯大就好,也没有考虑过离婚的事。近年来,孩子也渐渐大了,独自生活十余年的刘某在家人的劝说下接受了再找一个媳妇的想法。于是,在这样的想法下,刘某决定先解除以前的这段婚姻。

 

今年2月份,刘某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刘某认为妻子下落不明,法院遂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本案依法进行了开庭。但是在开庭过程中发现被告的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系旧号,无法确认其身份。原告遂提供了当年被告自己携带来的临时身份证,但是仍然是一样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通过公安系统进行了相关身份信息的查询。但是令刘某意外的是公安系统中根本没有这样一个号,也就是当年的这个身份证是一个假证,同时利用名字查询也没有查询到符合年龄信息的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刘某的妻子是一个不存在的人。对刘某来说自己的妻子与其生活了五六年,现在突然被告知当年的妻子根本不存在,其实在难以接受。同时原本简单的离婚诉讼也陷入了困境。

 

鉴于被告身份信息无法确认,法院告知刘某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同时法院也告知其该情况可以申请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或者另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撤销该登记。86日,刘某在获知如何解除婚姻后,撤回了在如东法院的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