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及时备案致业主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构成违约
作者:钱少林 发布时间:2013-08-08 浏览次数:395
钱某向开发商购买位于泰州市姜堰区东方不夜城一商铺,交付后却迟迟不能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一怒之下,钱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以其所付房款16839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乘以违约天数计算,支付违约金92350元。日前,姜堰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钱某某违约金8420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5%作为违约金。钱某付款后,开发商于2011年9月26日交付房屋,因开发商未及时备案,直至2012年10月22日钱某才办理了房产权属登记。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钱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开发商未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业主不能及时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构成违约,依约应当向钱某支付违约金。但钱某要求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因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仅适用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形,而钱某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5%。钱某的要求不能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开发商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