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双胞胎怒诉医院
作者:姚婷 丁晓霞 发布时间:2012-02-23 浏览次数:277
“尊敬的法官同志,2008年,我妻子闵某怀有双胞胎,在市某医院入院待产期间,因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一子胎死腹中一子送上级医院紧急抢救的后果,如此突如其来的打击,给我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恳请法官考虑孕妇十月怀胎的艰辛和我们全家丧失一名爱子的悲痛心情,给予公正的裁判!……”日前,一份饱含泪水、言辞恳切的诉状摆在了扬中法院民一庭法官的面前,让人无不觉得痛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陆某夫妇将痛失爱子的满腔痛楚与内心愤怒倾泄在被告身上,庭审时,情绪激动,言辞激烈,他们坚持认为,是被告错误地将某注射液输入闵某体内才导致一名胎儿死亡,且事发后医院利用他们对医学、药品知识的缺乏,隐瞒、欺骗他们,给他们及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被告市某医院则坚持认为自己在医疗和用药过程中没有差错,虽然陆某夫妇痛失爱子让人惋惜,但并不存在医疗事故之说。双方当事人据理力争,互不相让,特别对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问题更是争论不休。
鉴于此种情况市医院申请对事故的起因及责任大小进行医疗事故认定。经镇江市医学会经司法鉴定后认为,医院存在次要责任,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但原告陆某夫妇对镇江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随即提出两项鉴定申请,一是要求对医院的医疗检验单是否篡改进行鉴定,二是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鉴定。后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江苏省医学会先后鉴定,认为孕妇宫内一胎的死亡主要与其存在的妊高症、中度子痫有关,属于并发症的一种,但医院对孕妇的病情认识不足,未密切监护胎儿状况,没有及时终止妊娠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同时存在医疗管理上的不足,存在篡改医疗书面记录及相关票据的行为,故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面对三次鉴定后的结论,原告夫妇虽不情愿但也渐渐接受了现实,通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地释法说理,面对面的贴心交流,心贴心地情绪疏导,原告方情绪渐渐平复,心理预期逐渐降低。被告方也多次向原告方表示歉意,双方并就赔偿问题达成终结协议,由被告方一致性赔偿原告方55000元,双方鉴定费用自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医者父母心”,医生和护士的职业道德远远高于一般职业,他们所要负责的是人的生命健康,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会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这样的医患纠纷则再一次提醒医生和护士们要以更加认真、负责、耐心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