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月,在一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下,汪先生以43万的价格购买了鲁先生位于新北区府西花园的一套房屋,在签订合同后,汪先生先期支付了购房款40万元。随后,汪先生入住,并开始交纳电梯、物管等费用。20119月,已经入住近2年的汪先生,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发现,所购房屋竟然被法院查封了。

 

原来,房屋被查封,是因为鲁先生另有债务被起诉,并导致了府西花园的房子被法院另案先行查封,致使汪先生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汪先生在发现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曾经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汪先生经该法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视为其撤回异议,他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按照自动撤回处理。汪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自己已经按约支付了房款,现在是因鲁先生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并要求鲁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对房价支付、产权变更等内容,都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各自义务。

 

因鲁先生另有债务被起诉,房屋被另案先行查封,对这种情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专门规定了救济途径,当事人应提起执行异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本案中,汪先生要求鲁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主张,因该房屋被依法查封而无法实现,汪先生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相关程序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双方在200911月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汪先生要求鲁先生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的诉讼请求。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一定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清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的事实,如果明知房产不能上市交易而购买的,需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

 

同时,为了降低风险,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要对付款方式、产权过户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汪先生在购买入住近2年后,才去办理过户手续,而这期间,房屋产权人依然为鲁先生,这就存在风险。为避免房屋被卖方出售、抵押等情况,需要尽快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