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抚养费多年 他却将前妻告上法庭
作者:李文苑 发布时间:2012-02-23 浏览次数:380
父亲不付抚养费,反而要将独自抚养孩子的母亲告上法庭。简单的诉讼背后,实质是为了解决户口申报问题。但被告上法庭的母亲却被勾起了辛酸往事,好在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
王先生与蒋女士于1994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王先生负责抚养教育,蒋女士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150元。后王先生再婚,对儿子疏于照顾,儿子遂自己跑到母亲蒋女士处生活。双方就此协商变更抚养关系,儿子由蒋女士负责抚养,同样由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双方按此协议履行至2005年。自2006年始,王先生不再支付儿子抚养费,蒋女士也未向其主张权利,一人独自抚养儿子。
王先生再婚后,并未生育,而是领养了一个女儿。2011年,小孩即将到入学年龄,由于王先生儿子的户口一直在他名下,故领养的女儿无法报户口,便不能就学。王先生无奈,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变更后的抚养协议,以便将儿子户口迁出。知道王先生将自己推上被告席,蒋女士抑制不住悲愤之情,他对儿子不闻不问、不付抚养费也就算了,自己权当儿子没有这个父亲,没想到他反倒倒打一耙,泯灭良知当起了原告,好像自己做错了一样。蒋女士越想越气,情绪一度失控。到了法庭,王先生也认识到自己愧对儿子,愿意支付拖欠多年的抚养费。但自己以打渔为生,生活拮据,家里还有妻小,只能按照当时协议约定的每月150元的标准支付。听到这种答复,蒋女士一跃而起,大骂其神经错乱,亲生儿子不养,却要去领养别人的孩子,他不是经济困难,而是钞票太多用不完;自己一个人这么多年来,为了儿子没有再婚,靠着在厂里打工的微薄收入,含辛茹苦,到处借债,只希望儿子过的好。若王先生不来起诉,她只当他人已经死了,现在双方对簿公堂,刚好让他良心发现,履行做父亲的责任,给儿子预留一间房屋居住,否则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法官了解到王先生经济条件确实有限,乡下建有两间平房,三人居住,不太可能再为儿子留有房屋。王先生拖欠抚养费,其过错在先,理应补足,结合物价上涨等因素,应在原协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承办法官在安抚蒋女士情绪的基础上,告知她即使抚养关系变更,父亲对儿子仍有监护的权利、义务,若她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儿子,仍可要求变更由父亲抚养;且这个案子处理的是抚养关系确认之诉,判决不涉及抚养费,蒋女士若要追讨只能另行起诉。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法官力劝其根据现今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原协议规定的抚养费标准,两案一并解决。蒋女士权衡利害关系后,要求王先生按照现今物价水平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至18周岁止。法官借此契机,说服原告顾及父子亲情,改善父子关系,最终在双方主动让步的情况下了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