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金蝉脱壳”后携款潜逃
作者:时良敏 黄伟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次数:204
泰州人张某在泰州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一笔200000元的贷款临近到期,可自己却无力偿还。为了偿还到期贷款,张某一时却想起了歪主意,玩起了“金蝉脱壳”的把戏。周某利用虚构的供销合同骗取被害人周某的信任后,由周某代为偿还贷款公司的到期贷款。随后,张某再从贷款公司续贷200000元,在仅偿还了被害人周某小部分款项后携余款潜逃。虽然张某在泰州、徐州、江都等地均有隐藏住所,真可谓“狡兔三窟”,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最终还是被惩之以法。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周某提供一份伪造的供销合同,骗得周某代为偿还其在泰州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到期贷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谎称几日内在该公司续贷人民币200000元后立即归还。同月19日,被告人张某在该公司续贷人民币200000元后,用于偿还周某人民币20000元及其他债务,后携余款出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提出的其在偿还被害人两万元钱之前另偿还了被害人一万六千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某骗得被害人钱财后,仅偿还被害人人民币两万元,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该借条中不仅载明了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数额,而且载明了其仅偿还被害人两万元的事实,并经被告人签字确认;上述事实而且得到了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证人王素晴证言的印证,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无事实依据,与相关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已偿还被害人人民币两万元,其犯罪数额应为十八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