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又犯罪 故意伤害再加刑
作者:江雨濛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次数:210
服刑的人应当相处和谐,因为都是在最痛苦的日子里相识,本应该以心交心的,但因为一点小事引发争执,结果得不偿失,刑上加刑。近日,泗洪法院审理了程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表现良好成质检
程某2011年8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9月1日开始服刑。由于程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表扬多次,于是当上了“小官”,在劳动改造中担任本车间的质检职位。
张某同为程某车间的服刑人员,人已年过花甲,相对手脚利落的年轻人,干起活来速度上难免不如人意,效率不高也常常让程某上火。
生产质量引争执
2013年4月27日,程某像往常一样对车间完成的服装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其中一件半成品裤子的腰部被剪坏,因缺口明显是只有张某所拥有的工具留下的痕迹,程某认定是张某的过错。再三询问下,张某终于承认因自己不小心剪坏了。程某觉得张某的不负责任很让自己恼火,于是用拳头击打了张某的胸部。随后训斥张某赶紧回自己的岗位好好干活。没多久,另一位服刑人员告知程某,本车间的流水线因为张某的消极怠工,货物生产无法跟上进度。程某再次找到张某,踢打其腹部并掌掴其脸部。当时的张某并无大碍,仍然可以继续工作。程某也并未放在心上。一个小时后,张某因肚子疼痛难忍被送往医院检查。
庭审悔过终落泪
经医院检查,张某被认定为弥漫性腹膜炎,小肠破裂,系重伤。
庭审中,程某在几度哽咽,表示自己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内心非常后悔,希望可以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表态自己会好好改造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