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收到户籍安徽,在海门承包土地种植大葱的两位老乡送来的锦旗,感谢承办法官在一起假种子销售责任纠纷案件中判决三位销售假冒日本“元藏大葱”的不良商户连带赔偿两位承包户各项损失共计112万元,让他们追回了因种植假大葱种子而造成的“一年耕耘,颗粒无收”的损失。

 

被告宋某系安徽某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2011年结识了在海门做种子生意的郭某,获悉郭某正做向海门承包户销售大葱种子的生意,其便联系到山东某蔬菜种苗公司赵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70/罐购买“元藏大葱”种子3000罐,并以112/罐的价格出售于郭某,之后郭某以140/罐的价格将该批假种子出售于在海门种植大葱的承包户原告侯某、汪某等人。原告将该批种子种下后,于20118月发现该批种子经种植,长势异常,分蘖多,并向海门市农业局报案,经司法鉴定,该批种子和同日本“元藏大葱”并非同一品种。由于种植了该批假种子,给原告侯某、郭某等承包户造成了土地、种植、农具、劳动等直接损失及可得销售利益损失共计100余万元。后宋某、赵某因销售伪劣种子罪承担了相应的形式责任,但承包户侯某、汪某等人的损失仍无着落,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宋某、郭某及山东某蔬菜种苗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为确定承包户损失具体数额,承办法官先后到承包户承租土地的村委会、农业局、海门公安、启东法院及各案件相关部门调查取证,认定原告的直接损失包括:田亩承包租赁成本、育秧亩成本、耕种成本、农机、农药成本等共计54万元,先后咨询了海门、启东市农业部门认定销售“元藏大葱”的可得利益为2150/亩,并适当扣减原告因自身过失而扩大的损失及减少付出的成本,最后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为58万元。并因三被告都为伪劣种子的销售经营者,应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海门的大葱种子销售商郭某并不知晓宋某销售给其的大葱种子是假冒伪劣商品,其也未承担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同刑事责任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故郭某在本案中虽无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故意”,但也应当同其他具有重大过错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