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法院“四步法”妥善审结涉动态动产质押案件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次数:495
近几年来,以存货质押为主要特色的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在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下在国内商业银行中普遍流行起来,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增长最快的授信品种之一。但这种业务存在质押物数量不固定、监管难等问题,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不仅银行主张权利较为复杂,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也会遇到诸多困难。日前,虎丘法院通过银行协助送达、法院督促清点、监管方诉讼参与、当场调解保全的方式成功调解标的近1500万的两起金融借款案件,为破解钢贸案件中动态动产质押难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鉴于该类型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委托监管合同三重法律关系,该院采取准确认定借款合同,及时固定担保物,充分发挥监管公司作用的方式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第一步:原告协助送达。针对涉钢贸案件被告下落难寻的实际情况,与原告(银行)沟通,充分利用银行的客户信息资源和沟通联系便利确定被告人地址,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第二步:法院督促清点。针对涉质动产质押期间一直处于流动状态,且在监管期间有缺损的实际情况,立案后第一时间督促银行、质押人、监管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清点,明确质押物的现状(包括型号、数量、品质),并签署质物清点确认书固定质押物。第三步:监管方诉讼参与。针对监管方拒绝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含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际情况,要求其出具明确授权的委托书(包括确认清点内容、协助保全等),派人以在场人的身份参加质押物的清点,利用监管方的职能固定质押物,做好保全措施。第四步:当场调解并保全。在借款人、质押人及监管方进行清点确认后,及时组织当事人当场进行调解并固定案件事实。为防止继续出现质物缺失的情况,当场就已清点的质物进行查封,并明确质物保管义务人,为案件执行打好基础。
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风险,该院还在积极调研,成熟后将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提示其防范动产动态抵押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