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法院刑事审判引入亲情感化程序
作者:王玉林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次数:480
近年来,我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针对部分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在人性上存有可塑性,适时引入亲情感化教育,使得这部分被告人自愿认罪服判,服刑期间积极改造,刑满释放后,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自觉遵纪守法,取得了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日前,我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盗窃案。庭前,主审法官花艳在审查卷宗和提审被告人时,得知被告人刘某系主动投案自首,另一被告人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两名被告人确有悔罪认罪表现,便主动与两名被告人的亲属取得联系,届时开庭请其亲属参加庭审旁听,待庭审结束后,安排他们与两名被告人见面,对其进行亲情感化教育,使庭审教育与亲情感化教育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用人间真情进一步唤醒被告人内心深处的良知,帮助他们树立重新生活的自信心,扬起生活的风帆。
本案两被告人燕某某和刘某原是同窗好友,今年都刚满十八周岁,同时初中就辍学,过早的步入社会,交友不慎,误入歧途,未成年时就先后受到刑罚的处罚。今年1月至4月间,燕某某单独或伙同刘某在泰州市区多处盗窃摩托车六辆、电动车一辆及电瓶八组,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分赃后挥霍一空。可这两名被告人的家境却很贫寒,尤其是被告人刘某,其父亲是先天性痴呆,姐姐也终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家中仅靠母亲一众人打工,用微薄的收入维系一家人的生机,刘某本该靠自己勤劳的双手,撑起贫穷家庭的一片蓝天,可刘某却好逸恶劳,没有钱花,就打起了歪主意,干起了盗窃的勾当,用非法的手段获取钱财,供自己大肆挥霍;同样,燕某某也没能给原本贫困的家庭分忧解难,整天游手好闲,贪图享受,总想不劳而获,单独或伙同刘某合谋盗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庭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燕某某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仟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仟元。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安排了两名被告人与其父母见了面,两名被告人面对心力交瘁的父母,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深感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表示认罪伏法,两名被告人在内心深处感到对不起含辛茹苦把自己养大的父母,感到对不起包容他们的社会和法官的良苦用心。两名被告人表示在狱中要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其父母也非常感谢法庭对两名被告人的宽大处理,尤其对失足青年的不遗不弃,不仅挽救了两名失足青年,同时也重燃起两个家庭的生活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