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作者:王德武 高娜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次数:1303
一、我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近三年来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况
2010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为15件,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受援助13件,盲聋哑被告人受援助2件。2011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为25件,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受援助22件,盲聋哑被告人受援助3件。2012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为21件,未成年被告人受援助18件,盲聋哑被告人受援助2件,其他被告人受援助1件。2013年上半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13件,未成年被告人受援助11件,盲聋哑被告人受援助2件。
(二)我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分析
2010年年度,本院刑事立案总数308件,有律师辩护的案件161件,法律援助案件15件,占全部案件的4.87%,占有律师辩护的案件9.32%。2011年年度,本院刑事立案总数389件,有律师辩护的案件196件,法律援助案件25件,占全部案件的6.43%,占有律师辩护的案件12. 76%。2012年年度,本院刑事立案总数455件,有律师辩护的案件195件,法律援助案件21件,占全部案件的4.62%,占有律师辩护的案件10.77%。2013年上半年,本院刑事立案总数223件,有律师辩护的案件75件,法律援助案件13件,占全部案件的5.8%,占有律师辩护的案件17.3%。
在已过去的三个年度,我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总体平稳,原因是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可以指定辩护的案件数量较少,仅在2012年度为经济条件较差、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被告人沈某某指定了辩护人。 2013年以来,随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审判实践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要求,但法律援助的案件仍将集中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中,当然可能适当加大为共同犯罪中没有律师的被告人及其他部分案件的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力度,预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会呈适当上升趋势。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加强和重视,不仅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而且将法律援助工作提前至案件的侦查阶段,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便利。
(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我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中,增加了向被告人告知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并作为笔录的格式化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清楚取得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在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会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也均及时向本院指派了刑事辩护律师;对于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也一定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及时与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联系,让他们协助向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确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落到实处,确保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
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人民法院比较好保证辩护人有效地参与刑事辩护,为他们的阅卷工作提供便利,确保他们及时、有效地熟悉案情,比起委托辩护更加重视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为指定辩护人更多的是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但因为我们不具备案卷材料的复制条件,无法帮助指定辩护人减免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当然随着刑事指定辩护工作的提前进行,指定辩护人可能在案件移诉前已经完成了案卷材料的复制工作,减少了我们在该方面的被动。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衔接、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二)刑事法律援助保障机制
人民法院负责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机构是刑事审判庭,作为刑事案件审理的每一位审判人员会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程序公正促进案件审理的实体公正,落实“应当指定”的法律援助要求,确保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得到指定辩护的机会,也将更加重视“可以指定”的法律援助要求,重视争议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界入,增强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
三、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要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不是法律援助机构一家所能做到的,要使刑事案件的受援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公检法、法律援助机构在程序上的衔接配合非常关键。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中涉及此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也缺乏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不知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辩护权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体上偏少。根据修正的刑事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有“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二类,对于“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基于案件顺利审理或其他原因的考虑,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为相应的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导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总体上偏少,本院前三个年度刑事立案总数在逐年增加,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没有大的变化,反映了我们的审判人员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此外,为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指定律师代理目前尚找到比较明确的规定,致使刑事被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律师介入诉讼不及时,影响刑事法律援助的开展。按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指定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辩护的律师通常也有一个过程,提供辩护的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又可能没有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导致法律援助律师介入诉讼不及时,导致案件情况不熟悉,无法开展有效的刑事辩护工作。
(四)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积极性不高。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辩护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定可能会与自己承办的其他案件存在冲突,加之从法律援助案件中收费较少,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化太多的精力在法律援助案件上,庭前不作准备,部分律师工作流于形式,不愿意帮助被告人收集有利的证据,没有充分发挥辩护人的作用。
五、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建议
第一,全面落实法律援助权利告知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已经获得了法律援助,在案件的其他阶段即不需要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充分地熟悉案情,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
第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是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一个基础条件。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增加办案经费,解决经费短缺“瓶颈”制约问题,争取法律援助经费的较大幅度提高。本级财政预算和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要全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实行专户管理,防止被挪作它用。
第三,建议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和复杂程度,区别不同情形给予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积极性,防止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低于办案的基本成本。
第四,加强法律援助律师的监督考核。向办案律师支付必要办案补贴的同时,也需要监督考核办案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效果,要求法律援助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他们要熟悉案件的情况,了解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掌握辩护意见的提出情况、被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考查办案律师全面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