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卖甲醇原料再注水 “取财无道”自食苦果
作者:杨馗 发布时间:2013-08-06 浏览次数:206
工业甲醇的国标最低标准为0.15%,如果甲醇含水过量会对汽车和工业生产造成巨大的影响,被告人吴某、汤某在明知道此危害性的情况下,将托运的甲醇部分原料卖掉又加入等量水试图掩人耳目,不料最终未能如愿,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吴某和汤某,分别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吴某、汤某受雇于某化工企业从事货运运输工作。2012年6月的一天,吴某、汤某受公司指派运输工业甲醇到宿迁某化工公司,二人按照公司安排先行到山东某地托运工业甲醇再送往目的地。在前往山东盛装原料的途中,吴某提议卖掉部分甲醇再兑入同等质量的水以获取利益,二人一拍即合。到了山东后,二人先行购买了一个铁皮桶用于盛装原料,随后二人满载着工业甲醇往宿迁进发。快到目的地时,吴某联系了买主卖掉了6吨工业甲醇,随后又在罐槽内兑入6吨的自来水,此次买卖得款15000元,扣掉开销每人分得7000元。到达宿迁某化工公司后,吴某、汤某二人将事先准备好的铁皮桶提交给该公司工作人员检测,心存侥幸心理的他们过了第一关,但当该公司人员自行抽样检测后,发现此次抽检甲醇含水量为20.46%,而第一次检测的含水量仅为0.04%。知道事情败露的他们仓皇弃车而逃。案发后,吴某被抓获归案,汤某在吴某亲属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汤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运输、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赔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