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职高文化,无业,原系泰州市高港区某墙纸有限公司员工。栾某在工作期间,发现该墙纸公司使用后的废弃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工业用油还可以转卖给他人再行利用。201210月,栾某从该墙纸公司离职。离职没几天,就伙同原公司同事管某、卜某(另案处理)内外勾结,从公司内盗窃3吨价值人民币13500元的废弃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工业用油,后低价销赃给张某(另案处理)等人。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栾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2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栾某伙同管某、卜某至泰州市高港区某墙纸有限公司,趁无人之机,窃得1吨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废弃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工业用油,后销赃给张某等人,得款人民币2400元。2012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栾某伙同管某、卜某故技重施,从泰州市高港区某墙纸有限公司窃得2吨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废弃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工业用油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600元。20121214日晚上,当被告人栾某伙同管某再行趁机从公司内盗窃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废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工业用油时被发现而未得逞。

 

被告人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2650元及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废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工业用油,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栾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