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李某坐在货车顶部,车辆行驶过程中被电线刮倒导致坠车受伤。事后,他将司机和架设电线的广电站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0元。

 

徐某是一个小商贩,依靠贩鱼为生。一天凌晨,徐某雇佣李某等人乘坐自己驾驶的小货车去鱼塘贩鱼。由于驾驶室座位不够,李某主动提出坐在货车的水箱上,徐某未表示反对。谁知到了鱼塘后,李某竟不见了踪影。徐某等人意识到李某可能在半路出了事,于是赶紧沿原路返回寻找,最终在路边找到了受伤的李某。原来车辆行驶过程中,李某在被广电站架设的电线刮倒,从车上摔了下去。由于天色暗、车速快,徐某并未发现李某坠车。后经鉴定,李某肋骨骨折,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驾驶人员,在行驶前不作详细检查,默许原告坐在车厢之上,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广电站没有证据证实其线路在事故发生时符合安全高度,应推定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自身作为成年人应该明知坐在车厢之上是不安全的行为,过错亦较明显,并最终判决徐某承担30%赔偿责任,由广电站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