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门挨着门的好邻居,却因争要生长在两家地界上的一棵杨树而发生争执,伤了身体,失了和气,对簿公堂。8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原告石玉忠的医疗费1481.45元、护理费167元,合计1648.45元,由被告葛爱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30%,计494.5元。

 

石玉忠与葛爱成两家是邻居。20121225日,葛爱成的父亲葛达生将生长在自家和邻居石玉忠家地界、两家争议的一棵杨树砍伐卖掉,双方发生矛盾。第二天,葛爱成到石玉忠家,与石玉忠发生纠纷,致石玉忠倒地,不言不语。石玉忠被120救护车送至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在该院被诊断为癔症、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并2型糖尿病,石玉忠支付医疗费4090元,沭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原告医疗费2608.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葛爱成与原告石玉忠因一棵杨树的所有权发生纠纷,致原告倒地,不言不语,后被120救护车送至沭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本身有多种疾病,虽然原告没有明显的外伤,但此次纠纷对原告疾病的引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