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吴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李某被其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将儿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法官释法,保险公司同意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当成了和解协议。

 

去年6月份,马某驾车到一家粮管所办事,在停车场内倒车时因观察不慎,撞上了站在车边上的自己母亲李某,交警认定马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当时已81岁高龄,庆幸的是,李某并未造成致命伤。李某治愈出院后,马某一方面因其母被自己撞伤自责不已;另一方面,虽然自己的车子投保了保险,但却撞伤的是自己的母亲,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让马某母子担心不已。带着这个疑问,李某还是将自己的儿子马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对李某的损失进行了赔付;李某基于双方的母子关系,放弃对于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向马某主张任何权利。

 

法官释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为了增强对受害人的赔偿能力而设立的,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且具有强制性,所以,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损害发生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险)是自愿保险,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商业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应依商业保险合同来确定,只要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对机动车造成亲属受伤做合法限制,仍应将亲属认定为商业险中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