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缴费错不在已 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作者:钱晓晖 发布时间:2013-08-06 浏览次数:197
近日,淮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10月,原告宋某为其未成年的女儿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交纳方式为每年交1800元,交费期限为10年,投保单上的交费方式为现金交纳。每年业务员李某均上门收取宋某保费直至2011年。2011年保险公司改为银行卡方式收取保险费,但未告知宋某,李某也未再上门收取。宋某2012年2月宋某女儿突发白血病,2月底宋某到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费交纳方式改变,开设了银行卡交纳了当年2011年保费,半年后宋某女儿去世。宋某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宋某女儿是在保险合同失效后患重大疾病,属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拒付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作为投保人,一直以现金方式按时交纳保费4年,后来因为交费方式改变未能及时交费,不存在被保险人患病后故意隐瞒病情申请复效的不诚信,宋某未能及时交纳保费是因为保险公司未按及时告知交费方式改变造成。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