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林与刘辉两人都在江苏常州武进从事二手砖买卖,虽同是河南商城老乡,但从事相同买卖的二人却为了争抢生意发生争执,汪林一时气极,心脏病发作倒地而亡。汪林的妻儿老母等五人认为汪林的死亡与刘辉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将刘辉告上法庭。日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刘辉承担原告总损失的20%的责任。

 

20121211日下午15时许,汪林与刘辉同在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政平村委紫荆阁大酒店斜对面的马路上经营二手砖。因汪林认为刘辉前段时间故意压低二手九五砖的价格,抢了其一笔生意,气极之下,便走到刘辉的农用机旁质问,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还互揪对方的衣领推搡。附近的联防队员闻讯后赶到,将两人分开。被劝开后,汪林仍然十分气愤,指着不远处的刘辉继续大骂,刘辉也不甘示弱,回骂着。突然,背对汪林而站的一名联防队员王成突然感到背后被重重地打了一下,他转身发现汪林面朝下倒地,脸色发白,呼吸急促。刘辉大惊失色,随即将汪林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汪林于同日死亡。20121211日,刘辉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同年1218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公安局鉴定,确定汪林系“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2013314日,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刘辉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纠纷发生后,刘辉向汪林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44000元,并承担了尸体检验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其权益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辉和汪林因经营二手砖生意发生争执,并发生扭揪,导致汪林情绪激动,虽及时被他人劝开,但其仍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刘辉与汪林争执、扭揪的行为虽没有直接导致汪林死亡,但是汪林死亡的诱发因素,所以刘辉对五原告因汪林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