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笔者所在的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迅速攀升,与此同时,此类案件的标的额也大幅上升,标的额为几万元已经成为常态,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也屡见不鲜。不断攀升的案件数量,不断出现的高标的额,表明民间借贷纠纷呈迅速膨胀的势头。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和妥善管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极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因此,关注民间借贷案件及其背后的社会成因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梳理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点的基础上,就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常见审判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院常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状及分析

 

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统计方法上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成为民间纠纷案件。在我国,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普遍的社会现象,作为一种社会信用行驶和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其大多以信用为基础,无需履行公证、抵押、担保等繁琐的手续,操作快捷,能够满足季节性、高效性强的民营经济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者重要角色。但民间借贷独有的运作模式也增加了民间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上的难度,影响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从扬中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点主要集中在两类案件:一是虚假诉讼;二是包装非法债务。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又称诉讼诈骗、诉讼欺诈,法学理论界对虚假诉讼的定义尚未明确,一般认为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该类诉讼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程序,人为加剧当前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长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三是严重危害国家和司法公信力,损害法院的审判权威。

 

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第二“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第三,“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我院基层法庭曾受理一起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案件。原告陆某是我市某镇农贸市场租户,长期从事做猪肉生意。但自2008年起,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借条,随后以各种理由,例如隔日给付,暂时失踪等方式,拒不给付借款。事后,再以此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系列案件中,有些受骗方法律意识比较强,在发现陆某有骗取借条嫌疑,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审理时候,可以综合考量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当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有些受骗方没有相关的关联证据,法院审理时难以认定借款事实有无实际发生。在存在疑点的情形下,法院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排除疑点,作出正确的判断。目前,陆某已因诈骗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包装非法债务】

 

所谓包装非法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将非法债务适当“包装”后进入司法程序。实践中,当事人以貌似合法借贷的借条为凭据提起诉讼,以此实现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恶意转移财产而形成的虚构债务等非法债务。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条或债务的不合法性,法院只能在已有证据下作为普通民间借贷进行裁判,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特别典型的是隐含高利贷的民间借贷。此类案件中,高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因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法院往往难以从借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在债务人没有提供充足的抗辩依据,甚至自认债务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从而可能导致保护了在合法掩盖下的非法利益。许多被告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往往离家出逃债务,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同时也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大,执行到位率低。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审判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两类案件存在一些共性的特征:

 

1、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如果是数额较小的借款,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但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据,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较为困难。有的数百万的借款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给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有无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具体数额等带来困难。同时,对于款项中是否包含高息也难以认定。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上往往没有利息的约定,从常理分析,如果借贷双方无熟人关系,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小,但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是如何约定的,故虽然借条没有利息的约定不符合常理,但即便借款人抗辩借条载明的数额是包括高额利息的,实际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条上现实的数额,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法院也较难采纳借款人的抗辩主张。

 

2、涉案关联证据少。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少、法律关系简单,借贷行为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因此,此类案件中,除借条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能够印证借贷事实的其他证据也很少。如果是数额较小的借款,法院可以依据一般交易习惯推定借条出具时款项事实有无实际发生。在存在一点的情形下,法院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排除疑点,作出正确判断。

 

3、借贷双方不出庭现象严重。为了回避法院对于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出据人本人往往不出庭,而代理人对借贷合意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细节性问题往往陈述不清。此外,有的借款人为躲避出借人追讨债务不愿出庭应诉,拒签法庭船票或者外出躲债,为此改变联系方式、变更住所,拒不出面陈述事实,法院不得不进行送达或公告送达,影响了法院对借贷事实的判断,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延长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只能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还有些以高利贷为生的职业放贷者等故意不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实地址,或者诱惑、威吓被告不到法院应诉,导致该类案件只能缺席审理。被告无法行驶抗辩权,及时存在高利贷现象,法院也很难发现和查实。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的社会机理及其审理思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共性”特征,源于其共同的社会背景,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内外金融环境催生民间融资市场火爆。受国家经济调控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金融借贷难成为很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障碍。为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很多企业无奈选择高息民间资本,无形中推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第二,民间资本监管缺位。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定分散,且缺乏具体操作性的规定,相关配套规定也不健全,导致实践中对民间借贷行为管理难度大。在司法层面,对民间借贷行为,只有出现重大问题,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才予追究,这种有限的司法辐射力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制效力有限。第三,公民风险意识淡薄社会诚信机制欠缺。部分出借人受投机暴富思想驱动,只考虑高息带来的高利润,忽视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法律风险,一旦成讼,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实现。也有些借款人诚信缺失,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然大量借贷,最后一走了之,扰乱了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诉讼案件频发。

 

因此,要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时候,必须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从发展的大局出发,来确立审理思路,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1、疏堵结合,畅通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该坚持维护良好的金融运行秩序和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这是振兴经济和维护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不能一味的采取“堵”的方式否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规范来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下企业融资渠道,实现司法的疏导作用。

 

2、严肃法纪,维护金融安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责,注意甑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金融活动,防止少数企业或个人利用当前中小企业继续资金的机会规避金融监管,谋取非法利益。发现存在非法集资嫌疑和犯罪线索,或者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应及时向公安、检查、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及时移送案件或犯罪线索。

 

3、注重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借贷合同双方一般都存在生活、生产或居住地域等方面的联系,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该注重调解,及时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进一步矛盾激化。要特别加强对调解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包括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内容,等等。

 

三、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对策

 

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利用司法程序妥善处理纠纷:

 

1、注重对高利贷的审查排除。对于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行为,法院要加强对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要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对于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不予保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2、注重虚假债务的排除。立案前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的诉讼证据材料,着重审查原告身份是否真实,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并尽可能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关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要注意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抗辩。审判人员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时,要将情况及时想利益相关人通报,必要时,应主动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审判长会议等审判机制的作用,慎重识别、依法处理虚假诉讼案件。

 

3、注重文书送达工作。民间借贷行为通常是以借贷双方存在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对于债务人离家避债等情形,审判人员可从债权人或中介人出探知债务人的地址,或借助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确认债务人的住所。对于拒绝出庭应诉、拒收法律文书等情形,应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上门接触债务人及其家属,有利于查明案情和开展调解工作。

 

4、综合分析认定借款事实。事实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依据举证责任,出借人应当证明出借款项的事实以及出借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借款人应当证明借款以及偿还的事实。除此以外,根据民间借款行为手续办理不规范、借款行为隐秘性强、虚假借款行为多发的特点,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签名的借据、收据等书面文件之外,还必须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说明,以有利于法院审理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事由是否合法真实等情况,拒不承担说明义务或者本人拒不到庭作合理说明的,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借款人的抗辩,还可以对借款以及收据的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借款人主张以及偿还款项的,也必须对偿还款项的过程作合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