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2日上午,江苏省金坛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杨某,19岁,安徽阜南县人,小学二年级文化,虽无一技之长,但却善交朋友。2012年,杨某独身来到江苏金坛打工,因文化层次低,干了几家单位都很快“被逼”下岗,于是从朋友处借来5000元学着在路边摆地摊。因处上女朋友开销较大,加之不善经营,很快5000元的生意亏得本利无归。

 

20132月,将近春节,杨某把身上仅有的几百块钱用来买了一张通往女友湖南老家的汽车票,亲自把她送上汽车,目送汽车远去,才黯然回到暂住处。答应年前还债的承诺将要到期,可此时身无分文,到时还不了,这面子往哪搁啊?怎么办?杨某陷入一阵沉思。

 

262350分许,杨某怀揣榔头、斧子等作案工具,来到金坛市某银行河头营业所,采用砸、撬等破坏性手段,意欲窃取ATM自动取款机内人民币。虽未得逞,但致使价值人民币12640元的ATM自动取款机EPP加密键盘、液晶显示器、出钞模块等不可修复性损坏。据后来统计,案发时被砸ATM自动取款机内存有现金人民币142300元。

 

费力费神没捞到一分钱,杨某扔下了一把起子,气急败坏地提着榔头、斧子离开了犯罪现场。

 

凌晨,银行保安发现了异样,立刻报警。警察调看了银行监控,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杨某。于是,一张搜捕大网悄然撒开。28日凌晨,正在金坛某网吧酣睡的杨某被警察“请”走。杨某到了公安局,如实交代了整个犯罪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试图窃取存有数额巨大现金的自动取款机内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杨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杨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应从重处罚。杨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杨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杨某自愿认罪,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金坛法院依法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