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上演“无间道” 合伙诈骗被判刑罚
作者:华涛 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8-05 浏览次数:270
王某、黄某与魏某、宋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分别扮演“警匪”上演一出“无间道”,在骗取被害人杂货店经营者朱某1975条紫杉树香烟后逃之夭夭。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这一离奇诈骗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魏某(另案处理)商议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被害人朱某经营的诚信日杂商店诈骗香烟。被告人王某借来两辆汽车并购买警灯、警笛等工具,魏某联系朱某谎称要收购紫杉树香烟,让其备货。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黄某驾驶小轿车,魏某及宋某(另案处理)驾驶商务车,从徐州市来到泰州市高港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告人王某等人实施诈骗,仍与王某一同在诚信日杂商店旁边准备实施犯罪。
次日凌晨1时许,魏某与宋某将1975条紫杉树香烟装上商务车后,被告人王某装上警灯并拉响警笛,被告人黄某驾驶装有警灯、警笛的轿车来到现场,魏某以警察来了、以后付款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放任其与宋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黄某随后亦驾车逃离现场。2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等人将骗得的香烟销赃得款人民币14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分得人民币80000余元,被告人黄某分得人民币800元。经鉴定,所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4812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黄某退出赃款人民币800元,上述赃款均己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亲属代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黄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黄某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退出部分所得赃款、被告人黄某退出全部所得赃款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个体经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大额买卖应该多留个心眼,防止心怀不轨之人借机行骗。当然,烟草零售个体工商户也应该严格依照烟草专卖和工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经营,不能因贪图小利而违法销售,否则很有可能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