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是让人走的,不能设置任何障碍,但是泰兴的张某为了泄私愤在村里的主干道上堆放石子,骑摩托车路过此地的李某撞上石堆受伤。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是泰兴市某村十组人,因为和邻居就宅基地问题产生纠纷。在请求村委会处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气愤难平的张某于2013年某日下午将石子倾倒在门前的南北主干道上,并张贴告示称:“出于无奈,望民众给予谅解”。村委会发现后,要求张某立即清除堆放在路上的石子,而张某怎么也不同意,还百般阻挠其他人员清理,闹到晚上,石子最终未能及时清理。次日上午6时许,邻村的李某骑摩托车路过此地,没有注意观察路况,不慎摔倒在石子堆上,致颈部受伤。后李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6660元,而张某仅支付了4500元,余款不同意支付,李某无奈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其宅基地纠纷未得到及时处理,将石子倾倒在村内道路上,影响了他人通行,其行为是错误的,李某经过时摔倒在石子堆上,对李某所受之伤害,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对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泰兴法院判决张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59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因在乡村公路上堆放物品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诱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所以法官提醒大家绝对不要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和进行妨碍公路通行的行为,同时在驾驶过程中也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