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程某进行强制医疗,这是201311日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后我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前往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程某,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层报上级法院内审及本院审委会决定后,最终认为被申请人程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发出上述决定书。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处遇”问题不仅关系到精神病人个人的权益保障,而且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长期以来,刑法第十八条有关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的概括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操作性。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并设定了强制医疗的具体启动、审理、执行程序,既是适应现代法治的需要,同时亦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公权力非法侵害的需要,有利于减少并杜绝“被精神病”事件的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