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道,即使民生存之道。生道是中国传统的政治和司法观念,也是对社会现象进行判断的重要价值标准。扬中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充分贯彻生道执行理念,顺利执结一起标的达两百万元的案件。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重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某机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去年在扬中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吉林某机械公司于201211月底前返还江苏某重工公司定金136万元及承担损失10万元;如逾期付款,则双倍返还定金计272万元。后吉林某机械公司并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20133月份,江苏某重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扬中法院执行法官接手此案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江苏某重工公司是扬中市纪委在三解三促活动中的对接企业,因该笔资金未能及时回笼,对企业的正常运转以及职工工资发放都造成了一定困扰;同时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近期资金周转困难,若一次性承担272万元的案款,企业则可能面临破产的困境。

 

面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营状况的两难境地,执行法官首先按照执行程序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并通过省高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金周转确实紧张,执行法官通过多次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最终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先支付一部分案款,以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和被执行人的资金周转的困境,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

 

近年来,扬中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企业间债务纠纷中始终坚持力求其生,力避其死的执行策略,确保被执行企业得以喘息的机会和空间,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